张桥中心小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文件
张小政 〔2018〕 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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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桥中心小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心校各办公室:
现将《张桥中心小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
2018年5月10日
常熟市张桥中心小学 2018年5月10日印发 |
张桥中心小学“阳光”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彰显张桥中心小学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增强学校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经学校支委会研究决定,设立张桥中心小学“阳光”爱心基金,主要用于帮助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基金来源
1.学生爱心捐款;
2.学生爱心义卖款;
3.教职工捐款;
4.学校费旧报纸、硬纸板变卖款;
5.社会募捐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
1.本基金由学校爱心基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门管理;
2.学校成立基金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袁建忠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张国明、袁飞担任,成员由龚立新、谢美莲、王卫娟、金卫刚、石雪中、戴亚芳、钱晓琴、王建东、姜丽琴、王春燕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建东任办公室主任。
3.爱心基金由学校财务处入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4.建立受资助学生管理档案。定期资助,每学年评审1次,每年6月1日进行爱心基金慰问发放;特殊资助视具体情况研究发放;
5.每学年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全体师生监督。
6.爱心基金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初根据受资助学生的具体情况(如严重违反校规校纪或考试有不及格现象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重新调整。
7.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第四条 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校外捐赠一般采用转账或汇款方式,捐赠人也可亲自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捐赠登记后,上交账务处入帐。
3.校内教职员工的捐款可各办公室主任交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
4.每年3月份组织一二年级捐款和三至六年级爱心义卖活动,大队部将学生捐款集中后交到基金工作小组办公室登记后交财务处入帐。
第五条 基金资助对象条件:
凡学校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资助。
1.单亲家庭且家境贫困者;
2.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苦难的;
3.学生突发事件需要救助的;
4.学生身患严重疾病,家庭经济困难;
5.学生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经济困难。
第六条 基金评审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推荐,班主任加注意见;
2.学校到村(社区)、家庭了解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3.由基金小组召开会议,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资助计划且张榜公示;
4.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1)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习者;(2)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3)受资助后,考试有不及格现象或发现有不良嗜好(如挥霍浪费、上网无度)
第七条 基金发放标准和人数
由基金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募集资金的情况及申请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阳光”爱心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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